四人奶茶喝完将纸杯点燃 有人还拿出手机拍摄嬉闹

原标题:4人在奶茶店点燃饮料杯后拍照离去,店员:还好及时发现,没有造成太大损失

6月6日,在四川遂宁一家奶茶店,4名年轻人奶茶店点燃饮料杯后拍照离去,店员上楼闻到烟味阻止火情蔓延,此事引发关注。

四人奶茶喝完将纸杯点燃 有人还拿出手机拍摄嬉闹

监控视频显示,3名年轻人在桌子上点燃杯子,随即拿出手机拍摄嬉闹,1人在隔壁桌观看并未制止。

等到杯子全部燃烧火势变大后,几人开始吹气灭火,但没有起效。

其中1人拿来一物品盖向火团试图灭火,结果导致燃烧的纸杯从桌上掉落,几人随即一起离开。

店员潘女士称,上楼后看到了地上燃烧的杯子及被烧黑的桌子,觉得素质非常不好,还好及时发现,没有造成太大损失,就没有报警。

潘女士说:“四个人一起来买奶茶,点了一杯珍珠奶茶就开始上去喝了,在这期间我们在下面工作的时候听到楼上有一些撞击声,上去看了也没什么异常,就下来了。等客人走了之后,我们上去发现不对劲,刚走到楼梯口就闻到很浓的烟味,看到那个杯子在地上还在燃烧,桌子黑了一小块,人已经跑没了。”

消防部门提示:

请勿在人员密集场所玩火或遗留火种,一旦引发火灾,对人身和财产都易造成巨大损失,大家需提高消防安全意识,需绷紧防火“安全弦”,莫存侥幸心理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:失火罪,是指过失引起火灾,危害公共安全,致人受伤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。

犯失火罪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
根据我国《刑法》第十七条规定,不满16周岁的人犯失火罪,不予刑事处罚的,应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;在必要的时候,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。

对于不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八周岁以上未成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,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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